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若“违规”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还将被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
近日,由上海市房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定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正式公示,《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而按照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示范文本》也日前正式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据搜房网记者了解,近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定,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
《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搜房网记者在该《合同示范文本》看到,首先,合同为三方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第三,此次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第三大特点是合同约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四,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市民可通过网络、电邮、传真回馈意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即日起至10月11日,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www.shfg.gov.cn、www.sgs.gov.cn)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网上直接提交、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电子邮箱:jsf@shfdz.gov.cn;传真63193938、6319248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邮箱:hetongchu@tom.com;传真5423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