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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费赔偿问题
  • 发布日期:
  • 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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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间租房者添置的物品和装潢,该如何结算?甲与乙签订一厂房租赁合同,乙将其一厂房出租给甲。租赁后使用不久,甲因用工需要装修厂房宿舍区。tqD上海厂房网

    租赁满三年后,甲欲与乙解除厂房租赁合同,乙同意,但甲认为,自己在原租赁厂房内的添置物和装潢应得到补偿,遂与乙就厂房装潢和添置物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tqD上海厂房网

    专家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有约定、装修是否经承租人同意,是应否赔偿的关键。tqD上海厂房网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话,视乎承租人的添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按照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应当经出租人同意。tqD上海厂房网

      上述案件中,如果甲在没有取得厂房所有人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的这一添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乙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tqD上海厂房网

      而甲如果仅征得乙的同意但无约定具体处理条款的,乙可视添置物的情况,在不破坏厂房结构及原使用价值、不毁损添置物价值的前提下,与甲协商让其自行拆走添置物;如果拆除影响使用价值的,乙就应当给予甲一定的补偿,取得添置物的所有权。tqD上海厂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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