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4.境外个人在华居住超过一年可以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5.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6.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
7.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外汇登记和结汇方面的管理。
据06年7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