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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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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权利人持选房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转化家庭在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uuS上海厂房网

    第二十七条(与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uuS上海厂房网

    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收回配租房屋。 uuS上海厂房网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uuS上海厂房网

    第二十八条(有限产权)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uuS上海厂房网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uuS上海厂房网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uuS上海厂房网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uuS上海厂房网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uuS上海厂房网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一条(禁止再次申请)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发生继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依据本试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变。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金)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uuS上海厂房网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uuS上海厂房网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uuS上海厂房网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uuS上海厂房网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uuS上海厂房网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七条(续租)uuS上海厂房网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uuS上海厂房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uuS上海厂房网

    第三十九条(行政监督)uuS上海厂房网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档案和住房需求档案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相应处理。uuS上海厂房网

    市和区(县)的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uuS上海厂房网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uuS上海厂房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uuS上海厂房网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uuS上海厂房网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售后和租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uuS上海厂房网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理)uuS上海厂房网

    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uuS上海厂房网

    第四十三条(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处理)uuS上海厂房网

    个人或者单位为他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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